公告日期:2025-1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 十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3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44
第二部分 加审期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更新...... 5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4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9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60
四、发行人的设立......6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6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6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6
八、发行人的业务......6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9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运作......79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8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8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8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5
二十二、结论意见......8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0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7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发行人已将本次发行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9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 2025 年 7 至 9 月简称“加审期间”),本所律
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加审期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释义另有规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智慧城市业务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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