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 九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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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张梦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十个子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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