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上述人员在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上述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
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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