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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11:08 股吧网页版
昊帆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证券、期货及衍生品的,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核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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