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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19:07 股吧网页版
卡莱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参与董事会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发表意见;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监督和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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