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题会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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