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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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1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5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股东周锦志临时提议增加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补充公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及《董事会补充公告》,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审议通过临时提案及补充披露相关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及《董事会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楼高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锦志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及《董事会补充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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