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的股东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
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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