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等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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