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备案程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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