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根据相关规定视为本公司关联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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