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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8:57:07 股吧网页版
隆扬电子:关于2025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4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5年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3,5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975,600股后的282,52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02,928.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股,即33,902,928.00元÷283,500,000股×10股=1.195870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1195870元。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2025年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拟于2025年半年度或第三季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分红,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将按照现有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3.自公司2025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符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的条件,且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3,500,000剔除已回购股份975,600股后的282,52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1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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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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