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九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本核查意见。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承诺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6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7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概况 ...... 10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情况 ...... 10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10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1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 11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1
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1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2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2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
本核查意见 指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公司、上市公司、隆扬电子 指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指 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标的公司、德佑新材 指 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
日变更为: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第一步 指 隆扬电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德佑新材 70%股权
收购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 傅青炫、张东琴夫妇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
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重组报告书 指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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