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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20:25:09 股吧网页版
隆扬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隆扬电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所持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8 月 20 日更名为苏州德佑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和 2025 年 7 月 25 日分别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及交易
对价支付情况(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扬电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隆扬电子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隆扬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隆扬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股份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慧达、慧德合伙、荣婕、杨慧明、茂之百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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