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上含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合并报表范围子
公司,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
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
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的具体
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
投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
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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