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被审计对象,系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
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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