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具备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具备国家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备案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例如单一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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