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5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8
第六章 附则......9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及三家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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