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4
第四章 附 则......21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
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公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相关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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