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2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6
第五章 附则...... 8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的公司大股东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四)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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