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5
第四章 责任追究...... 7
第五章 附 则...... 7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规章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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