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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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蜂助手)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8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年8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三)2025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已出具《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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