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财务中心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在申购理财产品前,对委托理财的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申购理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对象、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评级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申购申请经有效审批后,负责执行理财产品申购。
(3)负责跟进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4)负责跟进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确保及时、足额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
(5)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登记和核算,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当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理财产品出现损失风险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同时,具体经办人应跟进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确保及时、足额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
第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公司核算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审批情况、理财产品申购的执行情况、损益情况等。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收回本金及收益;
(二)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三)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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