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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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43 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会人员与出席股东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11 月 1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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