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天山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 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 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 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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