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条 关联人是指《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会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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