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期货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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