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法律、财务、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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