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七)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在本制度中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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