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以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