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议、处理、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聘用、更换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六)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上述财务资料的审阅工作而言:
(一)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审计师开会两次;
(二)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发行人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监管公司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三)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四)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六)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发行人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七)检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九)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十一)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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