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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19:53:18 股吧网页版
鼎泰高科: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关于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29 号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高科”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鼎泰高科的委托,担任鼎泰高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 号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三、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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