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致欧科技”)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如有)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的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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