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 O 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广州凌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66401182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12.00 万股,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
交流中心 701-702;邮政编码:511493。
公司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 1900 号一街 2 号 202;邮政编
码:5114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47.2091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数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及授权董事会就此涉及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由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注册资本数额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给用户持续带来利益,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实现多方共赢,同时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业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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