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对外担
保事项;
(八)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意见或建议,连同相关议案或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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