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5-82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1%,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8%。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洪海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8%。(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2025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
(五)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六)减持价格: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2.33 元/股(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具体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七)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海先生在《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等承诺。
6、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洪海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洪海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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