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李崇新,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总经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硕,女,1986 年 7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监事、安装公司会计人员,住址:
河北省深州市。
赵雷,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
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净源、李崇新、王硕、赵雷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
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 万元、6,000 万元、3,000 万元,累计金额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
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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