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9 20:23:06 股吧网页版
科净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净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 万元、6000 万元、3000 万元,累计金额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
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科净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