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产生,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发生 2 号指引第 3.2.3 条规定情形除外。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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