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案与选聘文件、实施选聘程序、提出选聘建议;
(三)选聘结果经过批准后,安排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七条 财务中心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及组织工作质量评估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聘请机构工作开展相关的日常管理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评估所聘请机构的工作质量;
(三)向公司内部或者外部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者解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有关部门报备工作。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及报价进行商谈,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 3 个以上(含 3 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法务及合规管理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1、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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