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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