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建议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者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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