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条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自始无效。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予以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进行确认并公告。
第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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