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其他对公司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投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具体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公司应建立投后管理团队,加强对外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总经理办公会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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