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5-022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时间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该解释“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该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
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该解释时,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中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将相关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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