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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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并
见证本次股东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并
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告了《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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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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