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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16:35:36 股吧网页版
联动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301369 证券简称:联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动科技”)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赤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郑俊岭先生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鉴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张赤梅女士、郑俊岭先生(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一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双方于近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6 月、2021 年 9 月,张赤梅女士与郑俊岭先生分别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就行使联动科技的股东权利及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事宜,前述协议有效期为联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目前该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强化双方作为联动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保证对联动科技经营决策的共同管理,提高联动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双方同意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继续保持一致性及持续性,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8 年 9 月 21 日。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张赤梅女士为联动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联动科技 32.52%股份,郑俊岭先生为联动科技的第二大股东,持有联动科技 31.24%的股份。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除前述股份外,双方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持有联动科技的股份及/或表决权。

双方共同确认,自公司设立至今,双方在行使公司股东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权时一直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或投票,行使其各自股东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利时一直保持高度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存在事实上一致行动关系且共同为联动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双方一致确认,为巩固双方对联动科技的共同控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双方在联动科技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保持一致。

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协商,并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各自在股东会及/或董事会行使相关权利。若双方就如何在股东会及/或董事会行使权利在充分沟通协商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得将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出现其他方提交的提案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时,双方将均投反对票。

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双方应保证在出席公司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时按照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

作为联动科技的主要股东,双方确认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在公司日常经营中保持一致行动,以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方式在联动科技的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上行使对应的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下同)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以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行使股东会及/或董事会(通过双方各自及/或共同提名的非独立董事行使,若有)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3)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召集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股东权利;

(5)行使其他与召集、召开股东会及/或董事会相关的股东权利;

(6)就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表决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

双方在委托代理人行使联动科技股东权利时,双方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联动科技股东权利时亦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双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信托或者其他方式委托本协议之外的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为管理或代为行使。

4、本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因增持、受让、送股、增发股份、股权激励等原因主动或被动增加的持有联动科技股份适用本协议。

5、本协议在下列条件之一满足时自动终止: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双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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