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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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联动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
出具本《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
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联动科技的
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解锁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根据本所律师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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