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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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联动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
本次归属并称“本次归属及作废”)出具本《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联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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