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瑞迈特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北京汇亚大厦 17 层 10
号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庄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38,160,2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2,935,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0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5,224,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7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5,224,8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5,224,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8791%。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02,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8%;反对 255,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6%;弃权 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7,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84%;反对 255,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03%;弃权 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周双月律师和齐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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